法学家论坛  物权法出台技术障碍一 二 三  物权法,你慢点走啊,慢点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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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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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楼

物权法,你慢点走啊,慢点走

     物权法你慢点走啊,慢点走 

       --------    来自法律工作者的紧急报告                                        

      毋庸讳言,当《物权法(草案)》终于摆到全国人大会议代表桌子上的时候,许多法学家似乎松了一口长气,以为我国在法制建设的征程中又谱写了一个划时代的篇章.  本人不以为然,特发表陋室观点,与积极推进<物权法>出台的专家商榷.

     引言:漫谈立法及背景
     向人大写报告提出立法本意、宗旨以及背景问题一定会被更多的人认为是班门弄斧。然而,笔者以为斧,如不到班门去弄,反而显的不够庄重。基与此,本人认为:所谓的立法,是立法机关为了保护弱者,调整财产分配,建立社会秩序,最大限度的促进社会发展与和谐而通过既定程序设立社会规范(该规范是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不是少数人可以凌驾其上的)的活动。所谓背景:理论上是指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体系,胡锦涛社会和谐理论共同交织,比较引起争议的是:物权,债权,人权,行政权,公共利益该不该分大小和顺序,能不能受到法律同样的保护,资本是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万恶之源,人类有没有基本的生存权需要国家法律保护,从实践上讲:中国法律浩如烟海,居然没有一部是人人都认同而且确实得到实施的社会规范。其中一个县领导公开演讲说:什么事情都依法,就什么事情都办不成。不仅说出了基层领导对法律的无奈,更说明了一些领导对法律治国的理念缺乏了解,从时机上讲:我国在世界民族之林里的活动越来越多,因此我们的合作伙伴就会越来越多,所以,合作伙伴要求我们事前制定社会规则并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要求也是越来越多。《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律,已经到了非讨论非设立不可的境界,从社会资本布局看,我国的一些民营企业家已经基本完成初期的资本积累,正要步入发展时期。一些新权利分子的亲朋为了积累财富正在建造权利的寻租市场。一部分权利分子正在以国家财富的支配者或者真理的化身自居,或者指鹿为马,或者瞒天过海,纵横捭阖,予取予夺,在积累财富的同时也消费着党和政府在社会成员中的信誉。

我的这个报告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写出的。

         一  《物权法(草案)》没有宪法依据

  众所周知,物权在宪法中没有表述.也就是说,至今,<宪法>尚没有承认物权.我们的国家甚至没有将物权制度设立的意图包括物权的概念从立宪的层面上表述出来,就匆匆忙忙搞〈物权法(草案)〉,设立所谓的物权制度,其目的虽然有先设立物权制度,随后促进宪法修改的美好心愿,但从法学理论的层面上讲,明显是一种违宪行为.我国虽然没有违宪制裁制度,但违宪的法律草案,就不应该被放到人大代表的桌子上,因为我国人大会议在讨论法律草案的时候,从来没有邀请不同观点的人公开发表过自己的意见,因此,更多的人大代表作为非法律工作者不可能了解法律草案的全部内容和原则,更不可能了解立法的技术问题.

       二 物权理论尚未建立自己完整的体系

       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学家普遍认为物权有支配,排它,对世,绝对这四大基本特征。然而,这四大基本特征作为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可能至今尚没有被大多数社会成员包括大部分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所了解,当然也包括绝大多数的人大代表。  如果物权的一般特征都不为世人所了解,那么,如果有人要把各种权利人为的划分为顺序进行分别保护,那么,物权在我国的保护顺序是什么,有没有理由,这不仅仅是说我国现在的所谓物权与所谓的公共利益根本无法抗衡,特别是城市房地产拆迁领域,尽管一些城市(以郑州为例)商品房价格早早就超过了3000元,但是,城市拆迁赔偿义务人对被拆迁户的赔偿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尽管被拆迁的房屋包含了比商品房更多的土地资源。因为许多人至今认为,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是可以牺牲个体利益包括物权利益的,本人认为这是以牺牲公众对政府、对法律信仰为代价的.所谓的公共利益,说的更白了,在许多方面,实际就是强权利益,因为弱者往往不能将自己的利益称为公共利益,而只有强权利益,才可以将自己的集团利益贴上公共利益的标签而予取予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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