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论坛  物权法出台技术障碍一 二 三  物权法你慢点走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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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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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楼

物权法你慢点走之二

 三、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不允许物权绝对化

  由于我国刚刚从计划经济的躯壳中脱胎而出,计划经济时期的特征也就比较明显。比如土地的所有权制度,我国的<土地法>至今尚且不承认土地所有权私有.
     那么,我们必须讨论的是,土地所有权是不是物权,以土地为载体的房产所有权是不是物权,如果是,这些权利能不能私有,如果不能私有,设立物权制度还有什么意义,我国的《物权法》是不是也要比照《土地法》的原则将房屋产权修改为房屋使用权,将房屋所有权证书改为房屋使用权证书,如果不改,将出现所有权附期限的问题,我们对这个问题是不是应该好好的讨论清楚,才可以设立所谓的物权制度.因为按照现在的法律概念,如果设立物权制度,就可能出现在某一个特殊的日子里(比如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前一天),因为睡了一觉,物(比如房屋)尚且存在而物权灭失的问题,这显然是物权制度中关于所有权和物同时存在和灭失原则所不允许出现的现象.
     本人可以负责的说,如果不能解决物权制度和我国现行法规的原则性矛盾,只能造成物权制度的混乱,也就是说只能给强权分子造成更多的愚弄百姓的机会,因为法律互相矛盾的时候,解释权将始终掌握在强权分子手中,那么,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始意图就不可能实现,因此,一部无法保护弱者的法最好还是不出台为好,因为我们的立法资源是有限的.


四  目前债权问题混乱多多,不宜设立引起更多争议的物权制度

      我们完全理解,作为法学家,在人治末期,是不敢讨论民法的,因为民法所解决的人权,物权,债权,(现在有多了一个知识产权)这三大问题一个都不可能被我国建国时一些出身贫穷的老同志所接受。由于他们受够了债权人的剥削,自己又往往是物权的零所有人,在这些老同志的思想领域里,这三大权利普遍被认为债权是黄世仁的,人权是资本主义的,而物权是资本家的。所以我国的民法草案虽然先后三次由王明,孙亚明,彭真三位法学家领衔研究并起草,但这三部草案都没有机会进入人大的殿堂,包括由时任人大委员长彭真领衔起草的民法草案(史称民三草)。
   目前,我国关于黄世仁债权是不是应该受到保护的问题,虽然在法学领域已经基本完成了讨论过程,也有了一些基本的通则。但是,我国债权制度给社会带来的混乱可以说是不允许忽视的,
   我们不要调查法院在毫无意义的拿着纳税人的钱制造了多少引起社会更加动荡的法律白条,比如让一个将要被执行枪决的罪犯在没有查明财产数额的情况下承诺受害人 多少多少万元的赔偿,
   比如让一个根本找不到的被告支付多少多少现金,
  比如让一个一万元财产都没有被发现的企业或者个人支付8万元的赔偿,比如让一个权利至高无上的政府向一个农民支付根本无法执行的多少多少赔偿
   这里还没有涉及有履行能力,而因为属于强权分子集团利益的一些无法执行的案件。
  案例:河南省郑州市有一个二七区法院,在1993年执行一个建中街办事处所办企业的被执行案件中,当企业存在的时候,法院执行员一拖再拖,不予强制执行,在该企业不在又没有清算的时候,当事人要求法院按照最高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开办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追加办事处为被执行人的时候,法院个别权威法官竟可以公然声称办事处不是行政机关,一个简单的货款纠纷,十几年都无法执行,这还没有包括在该企业存在的时候,法院以该办事处管理其户籍为由不予执行的问题,没有包含被执行人也有承包人可以追加成为被执行人的问题,没有包含被执行人承包人的妻子曾经在电台法律热线中称其为了打官司,已经花掉了比债权数额更多钱的问题,还没有包括这个案件有多个代理人参与代理活动,都不能得到执行的问题.
   还没有了解在一个省法院承诺仅仅是领导接访,问题还不一定得到解决,就引来上万人排队的问题。而这些上访人的主要问题往往是债权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在债权问题没有得到基本解决的时候,千万不要再提出所谓的物权,那样只能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混乱.如果笔者没有危言耸听,那么,有债权引起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不和谐的主要因素,所谓的 三角债,所谓的工程款跳楼,所谓的暴力讨债,所谓的求助总理讨债,都是引发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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