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论坛  物权法出台技术障碍一 二 三  物权法你慢点走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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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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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楼

物权法你慢点走之三

五  司法、监督、行政、立法四大体制亟待完善

      在我国,别说弹劾国家主席,就是一个小小的法官正在接受当事人宴请的问题,就没有任何有效的可操作弹劾机制,更不要说法官或者政府官员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事情了。 我国的人大很少开会,即使开会,时间也是非常紧张的。本人认为,人大应该更关注各种监督体制的完善和改革问题,比如人大如何能成为真正的民意代表机构,如何成为真正的司法和行政监督机构.如何履行自己的立法职能。如果说我国的法律现状是:一些权利分子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机关为了自己的部门利益,操纵立法机关立法,设立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搞得行政权与人权与物权与债权相对立,甚至将行政权凌驾于物权,债权和人权之上,使几乎所有的老百姓都处于违法待究之中,是社会不和谐的另外一大因素。因为这里有一个必须讨论的问题就是:物权,债权,人权,知识产权,行政权该不该作为社会基本权利,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 问题。

     六  意识形态理论尚且处于人治状态
      打开我们的法学教科书,什么是物,什么是资本,似乎在法学界已经有了大家都能认同的观点。然而,这种观点是否为我国的意识形态领域里的专家所接受,就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了。比如资本是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保护对象,比如物权是姓资还是姓社,社会主义社会是否承认私有制,资本甚至还是不是万恶之源。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有那些内涵和外延。
      我们是否应当承认,市场经济的基本概念是竞争,竞争的基本原则是机会均等.然而,在我国,很多领域包括行政管理体制根本无法引入竞争体制,如果政府要员不是依靠竞争取得了位置,那么,其他行业就不需要评论了.
   人大目前最应该讨论的是政府如何引入竞争机制,如何接受公民监督的问题.本人认为应当重点研究赋予弱者基本权利的问题,如果一个市长需要山区里那个穷人的一张选票才能当选市长,这个市长到职后可能忽视那个山里穷人的问题吗。
如果我们的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不是首先依赖国家,而是法律要求他们依赖他们的子女,社会会公平和谐吗。
如果孩子因为父亲没有钱就不可能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这些孩子长大之后,会很好的融入社会吗,
如果病人在无钱就医而得不到政府的关怀和基本的 救治,他们或者他们的子女以及亲朋好友会认同我们的政府吗,
有一个政府领导人说的一 句话好极了,我们现在需要研究是:我们为什么要被社会公众所信赖,而成为他们的领导人。
  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意识形态领域和社会实际是否已经有了距离,比如资本是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属产物,资本能不能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并且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如果我们承认这些 距离,我们应该怎么办,是修正意识形态领域里的理论,还是重新回到所谓的社会主义人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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