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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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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98项“护士执业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1993年3月26日)第六条:“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第十二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十七条:“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申请条件:

  (一)提出申请的护士必须是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发证机关为巴州卫生局的医疗机构内工作;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符合省、自治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条件者,可申请免考《护士执业证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服刑期间;

  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的;

  3、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的;

  4、其它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四)再次注册的条件:

  1、曾经注册过;

  2、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

  ·申报材料:

  (一)办理首次执业注册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单贴在申请表第2页上,符合免考条件的出具免考证明)(表格可在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州卫生局窗口领取);

  2、2寸免冠彩色正面半身照片4张;

  3、《护士执业证书》(正本);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代护士进行集体办理时还需提供护士首次注册登记花名册,个人申请者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聘用证明材料)。

  (二)再次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可在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州卫生局窗口领取);

  2、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3、《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代护士进行集体办理时还需提供护士再次注册登记花名册,个人申请者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聘用证明材料);

  5、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的证明材料。

  (三)护士变更注册由于涉及内容较多,窗口办事人员依据当事人申请变更项,按照工作需要具体交待申请人所应提交的材料。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州市行服务中心卫生厅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州卫生局自受理之日起,承诺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注:涉及与其它行政部门联系并处理有关注册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间范围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护士注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98号)。(二)收费标准:首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每两年一次)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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